國稅局表示,民眾前往醫院進行全身健康檢查所支付的健檢費用,並不屬於醫療行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無法列舉扣除。
5月報稅季將至,許多民眾已開始準備相關單據及憑證,近期財部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詢問,健檢費用可否列報為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所規定的「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是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醫療費用,屬生活必要支出,為保障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而訂定。
不過,個人為預防及了解身體狀況所進行的身心健康狀況檢查,並非醫療行為,因此不能在個人綜所稅醫藥費項下列舉扣除,除非隨後依據健康檢查結果前往醫院接受治療,所支付健康檢查費用與接受治療間有具體因果關係,才可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來源:引自 108.3.2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