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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申報 慎防三大錯誤

2018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展開,國稅局提醒常見錯誤申報樣態,包括容易忽略而短漏報的收入或銷售額,以及盈虧互抵、境外所得可扣抵限額計算錯誤等三大情形,提醒營利事業留意。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過去報稅季有不少常見錯誤或漏報事項,提醒納稅義務人不要重蹈覆轍,以免遭補稅處罰。舉例來說,過去不少營利事業短漏報收入,並非刻意逃漏稅,而是一時疏忽,像是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及各項補助款等,都必須列入收入申報,卻常常被忽略。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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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也指出,有些小規模營利事業原本適用查定課徵銷售額,去年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今年在申報所得稅時,就要記得把使用發票前的查定課稅銷售額納入計算。

此外,符合要件、如期申報的營利事業,可適用盈虧互抵,但國稅局發現,部分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計算前十年可扣抵虧損,或重複計算。官員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各期虧損數應扣除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股利或盈餘淨額,再自全年所得額扣除。另外也有營利事業全年所得額為負數,但仍申報前十年核定虧損扣除額,導致虧損重複加計,遭稽徵機關調整。

另一種常見錯誤是境外所得可扣抵限額計算錯誤。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境外所得若在所得來源國繳過稅,在我國申報所得稅時可在限額內扣抵。在計算限額時,要記得將國外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後,再依國內稅率計算所增加的應納稅額,而非直接以國外收入計算。

除了常見錯誤申報情形外,國稅局也提醒逾期繳納稅款案件,將無法適用擴大書審、藍色申報書以及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營利事業務必準時報繳所得稅,以免權益受損。

來源:引自 108.3.2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