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海外資金匯回 專家:文件證明 將從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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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海外資金匯回 專家:文件證明 將從寬認定

【記者蔡敏姿/台北報導】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今(26)舉辦「勤業眾信稅務論壇-租稅天堂變色,何處是我家?」勤業眾信提醒,施行細則雖提供進一步指導原則,但尚有許多細節與概念性文字無解釋,企業評估可能增加營運成本時,除了盡早規畫也應諮詢專業機構,全方面考量與評估因應對策。

財政部今年1月底發布解釋令,明確規範個人匯回海外資金不涉課稅態樣,並明定相關認定原則與提示文件。新解釋令的特色,個人可自行提供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優先主張對自己最有利的課稅方式。例如,主張匯回資金屬已逾核課期間的所得,即不涉及課稅問題。只要提供的文件足以證明相關主張,國稅局將從寬認定。但避免於往後年度再匯回海外資金時,重複主張同一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局長盧貞秀表示,除了前述解釋令,財政部與五區國稅局亦設立「台商回台稅務諮詢服務平台」,期望透過此機制提供台商協商機會,經稅務機關團隊分析,徵納雙方尋求共識。該局截至目前為止已有19起個案與一般法令諮詢案件。

舉例分析,某台商從台灣匯出資金在開曼群島設立一家全資A公司,由A公司再匯出60%資金至大陸成立B公司,同時,A公司匯出40%資金投資非大陸地區C公司。

盧貞秀指出,保留在第三地區盈部分匯回台灣時面臨三個資稅問題:一、如何認定匯回盈餘所屬年度。二、如何認定屬大陸地區被投資公司分配盈利。三、投資收益來源有大陸及分大陸地區,計算匯回盈餘扣抵稅額採權益法還是個別認定法。基於互信原則,這位台商如實將盈餘來源交代清楚,原本只想匯回2億元,後來匯回63億元,並將資金分配給股東用於投資。

盧貞秀指出,對於有心想將資金匯回的台商,其實「不用那麼怕」,國稅局會協助解決稅務問題,賦稅署也會發解釋令。將本金與所得的定義釐清,且營利事業在國外繳過得稅,回台也可扣抵,現在問題比較大的不是企業,而是個人部分。

個人的海外資金更難釐清是本金或所得,且民國99年以前的海外所得不課稅,大陸所得依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併入綜所稅課稅。加上很多台商多是繞道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等免稅天堂成立紙上公司再轉投資;同時,因二代接班,資產贈與給予子女,多元型態也導致稽徵困難,修法來解決這些問題。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林宜信表示,基於全球反避稅浪潮,OECD頒布BEPS行動計畫,各國陸續實施《共同申報準則》(CRS)外,租稅天堂等地區亦公布經濟實質法案,該法案生效將衝擊眾多透過租稅天堂進行海外營運布局之台商,因此,企業如何在合乎各法規情況下使集團利潤最大化,將是一項重要的課題;加上,中美貿易戰所帶來的潛在影響,許多海外發展台商也開始重新評估、調整集團架構,以及相關投資營運布局。

來源:引自 108.3.2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