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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違法機上盒 重罰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27)日初審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販售或協助裝設違法機上盒、提供可連結非法影音內容的App或程式,因而獲利者,最高可罰新台幣50萬元或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部分民眾會購買機上盒、下載App追劇,然提供器材或軟體的業者未取得授權,造成合法業者與版權者損失。例如來自中國大陸的「追劇神器」安博盒子、千尋盒子等,標榜一次性花費購買機上盒或下載軟體後,即可終身免費「看到飽」,在坊間一時大為風行。但此類業者並未取得合法授權,不只侵害著作權所有者權益,據估算,也讓台灣合法的OTT(線上影視產業)業者一年損失超過280億元。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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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遏止此類新型態侵權商業行為,民進黨立委蘇震清、邱志偉等人提案修正著作權法第87條、93條文,增訂「電腦程式提供者」之法律責任,包括提供電腦程式可連結到侵權網站,或是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而有利益者,且明定製造輸入或銷售侵權的機上盒也屬違法。

換言之,凡符合製造、指導、銷售非法追劇神器三種面向的行為,如將追劇App上架至Google Play或Apple Store等平台供人下載、銷售機上盒中未建置追劇神器,卻指導或協助安裝,或是製造、進口或銷售內建非法追劇神器的機上盒,即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經濟部智慧局長洪淑敏說明,過去針對此類行為,若當事人主張只是自主幫忙整理連結或軟體並分享給大家,但現行法令難以處理此類共犯關係,實務上難以證明其與境外提供非法內容的網站有「犯意聯絡」。

洪淑敏說,這類行為除了會對合法OTT業者是重大打擊,且常讓誤以為是合法購買、使用的消費者,面臨影音斷訊或不穩的狀況,若修法通過除有新增刑責,也明確規範針對非法機上盒業者非法行為,較容易證明、開罰,處罰對象是提供的業者而非使用的消費者。

來源:引自 108.3.2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