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期間,如果租賃雙方因故提前解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房東必須先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租賃終止報備」,並在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實際出租期間計算租賃收入。
高雄國稅局表示,房東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必須在當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期間,以實際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申報為租賃所得。如果中途有解約情形,則是以實際出租期間計算。此外國稅局也提醒,如果房東因為房客提前解約而收取違約金,也要記得將該筆違約金列入所得,不過不是列入租賃所得,而應列報「其他所得」。
來源:引自 108.4.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