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報稅即將展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資金「無息」貸與股東或他人,或約定利息偏低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必須按資金貸與期間年度1月1日台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並課稅。
國稅局表示,公司願意以無息或低於市場行情的利息借出資金,通常是借給股東或公司關係人。
不過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即使公司實際上沒有收取利息,仍要計算利息收入,只有預支職工薪資者不在此限。
此外,企業支付利息費用可在申報所得稅時扣除,但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如果公司一方面借入金錢時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借出金錢,卻不收利息,或收取過低利息,這種情況下,即使確實有這筆利息支出,也無法在申報所得稅時認列費用。
來源:引自108.4.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