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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模條款扣除額 擬增通勤費

俗稱「名模條款」的《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目前在立法院已付委,但尚未排入審查,除了政院版本增訂「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三項費用可核實扣除外,立院法制局昨(9)日建議增訂「通勤費」特定費用減除項目,未來可以進一步參考德國稅制,採更廣泛的概括項目實額扣除,以符合量能課稅的原則。

法制局認為,德、日等先進國家原則上均同意薪資所得者得核實扣除必要成本費用,以趨近量能課稅原則,例如德國所得稅法規定,薪資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才是薪資所得,也就是說,其收入超過其必要費用之餘額,為非獨立勞動所得,准予其必要費用「實額扣除」。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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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局報告指出,德國的具體做法是採比「特定項目核實扣除法」更廣泛的「概括項目核實扣除」,亦即採行核實扣除為主、定額概算費用扣除為輔的制度,只要納稅義務人能證明其成本費用支出項目與獲取所得有必要、具有經濟關聯性者,且可提出證明文件、憑證,即准予扣除,不以法條上列舉的費用支出項目為限。

報告也坦言,德國所得稅法與我國綜合所得稅規定顯有不同,即薪資所得同執行業務所得,均准許扣除必要成本費用,至於稽徵機關審核上的問題,則是交由個別營業費用項目的總額型扣除額來處理,而且原則上並不會排斥納稅義務人另行提出具體證明, 主張要扣除超過扣除額上限之費用。

法制局因而建議,在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第14條增訂:「通勤費:一般通勤者日常必要之通勤支出。每人每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來源:引自 108.4.1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