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最新法令,過去適用《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的業者,將可比照《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可以申請分期興建或營運,並按各期程適用投資抵減等規定,例如高鐵未來如要增建路線將可適用。
財政部8日公告修正《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主要是為落實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之意旨,以及兼顧與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衡平性,因此參照促參投抵辦法有關得申請分期興建或營運,並按各期程適用投資抵減等規定,使得適用兩法的優惠待遇是一致的。
官員表示,辦法修正後,以前適用獎參條例投資抵減的業者將可比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三大優惠待遇主要有工程設備的抵減優惠視交貨期間可延長、工程增開路線可有條件繼續抵稅,以及企業若有合併、分割或收購轉移設備或技術,及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儀器設備者,無須補繳已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加計利息。
也就是說,過去適用獎參條例的企業例如高鐵、北捷、高捷等,將可比照促參法享有優惠待遇,不僅工程設備可享有的投資抵減優惠視交貨期間可延長,且未來如果高鐵、北捷要增建路線時,將可有條件繼續抵稅。
不過,已經申請適用享有租稅優惠的廠商未來如果停止興建或營運,且原因可歸責於民間機構者,業者就必須補繳已抵減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來源:引自 108.4.1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