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調高四大扣除額 台灣人壽提醒別忘列舉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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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調高四大扣除額 台灣人壽提醒別忘列舉保費

報稅季即將來臨,號稱「所得稅制優化方案」的所得稅法部份修正條文去(2018)年1月1日開始實施,今(2019)年5月適用。

台灣人壽10日表示,今年報稅規定變動幅度較大,民眾可透過稅改新制三個重點掌握報稅撇步,包括:調高四大扣除額額度、刪除45%稅率級距,及股利課稅新制二擇一。

台灣人壽提醒保戶,在列舉扣除額項目中,人身保險費每人最高列舉扣除額為新台幣2.4萬元,家庭成員的人身保險費、旅行平安保險費等,均可列舉扣除。

全民健保(含補充保費)、醫療及生育費用,也都可以核實扣除,但是要注意的是,若購買健康或醫療險,且有申請保險理賠給付,理賠金額將會被國稅局扣除計算,無法納入「醫療及生育費用」的扣除額。

台灣人壽表示,財政部國稅局針對綜合所得稅中,可列舉扣除人身保險費用的定義,指得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用。

如果納稅本人為要保人、非申報扶養直系親屬為被保險人,納稅本人替非申報扶養的直系親屬投保,所支付的人身保險費用,無法納入申請扣除。

可列舉扣除人身保險費用的範圍,包括:商業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等,每年每人可列舉扣除金額最多新台幣2.4萬元。

另外,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保戶往往會將該年度的醫療及生育費用相關收據,一併提出作為列舉扣除,但,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若該年度有醫療及健康保險相關給付,一般扣除額中,列舉扣除額項下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把保險理賠給付先行扣除,才能納入列舉扣除額。

來源:引自 108.4.1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