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幫小孩買儲蓄險,自己當受益人,如果保單要移轉給小孩,屬於贈與行為,記得要申報 ,繳納贈與稅,不然會有罰款;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查到有民眾在過世前陸續將價值600萬元的儲蓄險要保人和受益人變更為子女,但因為沒有申報,子女不但被補徵60萬元贈與稅,還因此被處以漏稅罰。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一位甲君生前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儲蓄型保單,並以自己的子女為被保險人,甲君為要保人及受益人,而且每年以甲君銀行帳戶轉帳繳納保險費;甲君在2016年9月過世,但是在過世前,於同年5月起,陸續向保險公司申請將保單的要保人及受益人變更為其子女 。
台北國稅局表示,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如果透過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方式,將自己應得的保險利益變更為子女所有,等於是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移轉予子女,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的贈與行為。
由於甲君在2016年5月變更要保人和受益人,都沒有向國稅局申報,因此當甲君過世,子女辦理繼承時,被發現該保單移轉情況,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按保險契約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核定贈與金額600萬餘元,補徵贈與稅60萬餘元,另涉及死亡前兩年內贈與子女財產,甲君的繼承人未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甲君遺產總額申報,除補徵遺產稅外,另處以漏稅罰。
台北國稅局呼籲,個人以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利益轉換為他人所有,如屬財產之無償移轉者,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以免違法而受處罰。
來源:引自 108.4.1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