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18)日將發布最新核釋,營利事業購買另一家公司股權的投資成本,小於會計準則上的淨資產公允價值,將視為未實現利益,待日後實際處分時,再以實際售價減除股權取得成本計算處分損益,依所得稅法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稅。
舉例來說,如A公司與B公司合併,應認定併購成本及所取得之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而如果取得之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超過併購成本,應認列為廉價購買利益,可自合併基準日之年度起五年內分年平均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來源:引自 108.4.1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