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他人逃漏稅,必須有憑有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檢舉人不能僅以公開資訊做為檢舉逃漏稅的佐證,必須提供可供稽徵機關偵查的具體事證,才有辦法受理。
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熱心民眾主動檢舉他人逃漏稅捐,但卻僅以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民眾都可取得的各項公開資訊作為事證。
國稅局說明,依據財政部頒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檢舉漏稅情事如有以下三大情形其中一項,稽徵機關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者就無法調查。
三大情形包括,第一,經調查不實者;第二,依據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者;第三,檢舉事由經稽徵機關或其他機關調查審理中或經他人檢舉在先。
國稅局表示,為有效防杜逃漏稅情事及懲處不法行為,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捐情事,務必詳述逃漏稅捐的事實,並提供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供稽徵機關核辦,以打擊逃漏稅捐的不法行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來也遇到類似情形,民眾很熱心的從網路、電視節目及報章雜誌獲知店家營業情形,便以本身臆測或引述報章雜誌內容或下載網路公開資訊,就來檢舉個人或營利事業涉嫌逃漏稅,但未提供違章漏稅具體事實及明確證據,使稽徵機關無法進一步追查。
來源:引自 108.4.2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