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規定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而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來源的認定非常重要,如果所得被認定為台灣所得,而非大陸所得,即使在大陸已繳稅,仍無法扣抵。
北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105年度營所稅申報取得大陸地區佣金收入1,200萬元,並申報可扣抵稅額120萬元。甲公司表示,其大陸子公司為設備維護廠商,甲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是仲介國內廠商的大陸關係企業,與其子公司簽訂設備維護合約所取得的報酬。
不過國稅局查獲,甲公司自大陸子公司收取的佣金收入,都是在台灣境內居間仲介提供勞務的報酬,依所得稅法規定屬台灣地區來源所得,非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因此無法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大陸地區繳納的所得稅,也就無法自甲公司應納稅額中扣抵,隨後被國稅局補徵120萬元稅款。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扣抵稅額時,應先確定取得的所得,是否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如果不是,就無法申報扣抵應納稅額,以免被補徵稅款。
來源:引自 108.4.2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