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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報稅 別踩四地雷

機關團體報稅須熟悉免稅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以免未依規定報繳稅款挨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機關團體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最常出現四大錯誤,呼籲機關團體留意並如期完成申報。

所得稅申報期間至5月31日止,南區國稅局指出,機關團體常犯的四大錯誤,包括政府補助款、固定資產、盈虧互抵、股利課稅新制影響等相關規定。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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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機關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時,應依據補助款性質判斷是否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判斷關鍵在於是否有提供相對貨物、勞務或服務。也就是說,如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而取得補助款,等於雙方有對價關係,此時補助款就必須列為收入,無法免納所得稅。

國稅局指出,過去常發現機關團體在政府補助款方面列報錯誤,導致影響所得計算,提醒須特別注意。

第二種常見錯誤發生在購置建物、設備等固定資產。國稅局說明,如在購置年度計算課稅所得額時,已將購置成本全額列為「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則該資產不得再將按年提列的折舊額列報為支出,避免同一筆固定資產成本重複列報支出。

第三,機關團體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只限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的虧損,才能扣除,不應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虧損合併計算,以免遭國稅局補徵稅款。

國稅局也提醒,要適用盈虧互抵,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都必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最後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修正實施後,股利課稅新制上路,對機關團體而言,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或盈餘,已非屬當然免稅收入,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並依所得稅法及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機關團體今年報稅時,也要留意這項新規定。

來源:引自 108.5.1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