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已研擬完成《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已進行法規預告,對於納稅義務人如果有溢繳稅款要申請退稅的時間,也因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由五年延長為十年。
但修正條文以兩案並陳,甲案是不區分有溢繳稅款的原因是納稅義務人或政府機關之錯誤所造成,均為十年;乙案則是溢繳稅款因納稅義務人之錯誤所造成,一樣將期間延長為十年。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過去曾批評因為「一事不二罰」與「刑罰優先於行政罰」原則,讓涉嫌逃漏稅5億元的人,可能只被罰6萬元了事,要求修稅捐稽徵法將罰金提高為所漏稅額的六倍,財政部在徵詢相關單位、學者專家意見後,對與逃漏稅之刑事處罰規定有關的第41條條文提出甲、乙、丙三案,待各界表達意見後再決定最後修正內容。
來源:引自 108.5.1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