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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免稅 有三要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宗教團體如果符合三大條件,包括依法登記、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無附屬作業組織等,就可以不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若不符規定,則必須依據機關團體免稅標準徵免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宗教團體若想免辦所得稅結算申報,必須依法向內政部、縣市政府立案登記,同時不能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等營利行為,也不能有附屬作業組織。

國稅局舉例,包括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祭品等商業行為,或是收費供應齋飯、借住廂房等服務,且訂有一定收費標準,都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

此外,常見提供納骨塔、神位,或是出租財產收租金等,甚至是從事與宗教團體創設目的無關活動,而收取各項收入等,都必須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來源:引自 108.5.1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