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股利所得課稅新制,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對於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填發股利憑單免罰標準予以修正,如自動補報的股利金額或盈餘在6萬元以下,經限期補報的股利金額或盈餘在4萬元以下者,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日前公告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此次修正主要是配合2018年修正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
包括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及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的所得額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的相關罰則中,違章情節輕微可納入免予處罰的範圍。
官員表示,實施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後,股利憑單已經沒有可扣抵稅額,因而改以股利或盈餘金額為處罰基準。
來源:引自 108.5.3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