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回台專法要更接地氣 安永提六大建議

貨物稅條例公告 15日起買節能家電最多省2,000元
2019-06-13
外人贈與境內財產 要課稅
2019-06-14
顯示全部

境外資金回台專法要更接地氣 安永提六大建議

近年來在全球反避稅、反洗錢及中美貿易戰的催化之下,境外資金回台的議題逐漸浮上檯面,各界期待的《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已於2019年4月11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然而,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林志翔認為,台商對於事業及資金的安排有一定的考量及布局,針對專法草案及現行法令規範,在不得炒房的前提下,提出六大修法建議。

首先,建議開放「申報境外資產」納稅選項。

林志翔表示,專法草案明定適用範圍僅限於匯回的境外資金,對於計畫布局投資其他國家的台商,並不會考慮將境外資金匯回;再者,國人境外資產類型多元,資金僅是一部分,其他類型可能為實質股權投資、不動產及股票、基金、債券等金融投資資產。

若能將專法草案適用範圍擴大,給予「申報境外資產」納稅選項,不強制要求匯回資金,除了可避免國內炒作房價、增加稅收及掌控境外資產的未來稅基(未來所得稅、遺產贈與稅)之外,台商也不需要為了適用專法必須處分非資金類型資產,因而增加的處分交易成本及時點選擇的困擾。

第二、建議放寬實質投資計畫支出範圍。

林志翔指出,依據專法草案第7條,有關實質投資相關細節仍待經濟部訂定子法規。然過往對於實質投資的思維,可能只侷限於傳統製造業設備及廠房的建置,多數現代企業發展所需資產大多不僅於此類有形資產投資,現今台灣面臨產業轉型,許多新興產業更需要投資者的支持。

林志翔建議跳脫傳統思維框架,凡有利於該產業自身發展、轉型的投資支出,例如品牌、研發、文創、行銷、人才培育都應納入考量,以利產業多元發展及轉型升級。

第三、建議不限間接投資之產業範圍。

據了解,專法草案第8條的重要政策產業可能為5+2產業創新計畫、前瞻計畫、長照等,但林志翔表示,考量大多數投資者對於相關產業熟悉度不高,不易評估投資風險及預估報酬,可能導致降低投資意願。

因此,林志翔建議放寬間接投資產業之限制,讓考慮委由創投及私募基金業者之台商,得從事間接投資的產業類型可以更加多元,以提高選擇專法的吸引力。

第四、建議放寬匯回資金配置限制。

依據專法草案第6條,匯回資金未作實質投資,其70%資金須綁定在外匯存款專戶長達5+3年。對於無實質投資需求者,恐因考量資金的流通性、變現性及獲利性, 而影響適用專法的意願。

林志翔建議放寬限制用途,提高使用專法誘因。首先可提高自由運用5%及金融投資25%比例, 讓國內金融機構代為管理投資理財及掌控資金流向;其次讓匯回資金繳過稅後可以再行匯出投資,例如配合台商自身境外投資布局需求或政府推動之新南向政策;最後增加匯回資金得投入公益、基金會或者公益信託之選項。

第五、外匯存款專戶持有人若在5+3年內往生,繼承人繳清遺產稅後應予解除資金運用限制。

林志翔表示,專法草案並未針對外匯存款專戶持有人於5+3年內往生之處理方式有所規定。因繼承事實之發生,為不可歸責於繼承人之事由,如繼承人依現行遺產稅法申報完稅後,應解除專戶內資金提取及運用之限制。

第六、建議大陸地區的財產交易所得可比照「海外所得」規定適用推計課稅。

林志翔表示,未來專法草案上路後僅有兩年實行期間,兩年過後資金匯回之課稅方式即回歸現行所得稅法等規定。綜觀現行法令,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4條立法精神,經調查仍不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為維護課稅公平原則,得推計課稅。實務上稅捐機關對於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並不易掌握相關所得狀況,在無法舉證財產取得成本及費用情況下,若能比照海外所得之財產交易所得類型規定得採用推計課稅,不僅可降低徵納雙方的稽徵及舉證成本,也解決台商課稅實際面臨的困擾。

林志翔表示,所提出的六大建議是期許專法草案及現行法令能更完善、更符合台商資金回台的實際需求,畢竟法案運作施行,必須投入各方資源來監控管理,不樂見法令上路後造成實施成效不彰的窘境。

林志翔強調,面對大環境租稅變革下,台商更應藉此機會檢視過去境外資金或資產未合規申報的稅務問題,朝合規方向從源頭調整海外投資及營運模式。期待政府引導資金回台的美意,能實質促進台灣經濟發展,增加國家稅收及有利產業轉型,創造政府、台商及全民多贏的局面。

安永六大修法建議,讓境外資金能接地氣順利回台。圖/安永提供
安永六大修法建議,讓境外資金能接地氣順利回台。圖/安永提供

來源:引自 108.6.1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