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件判賠的款項,包括本金以及利息,都應該要納入當年度綜合所得中進行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有納稅義務人在三年前的訴訟中取得損害賠償2,000萬元以及遲延利息290萬元,但是因為當年報稅沒有列報利息的部分,反而被追稅並罰鍰。
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間借貸行為所給付的利息,依稅法規定不需要辦理扣繳,但民眾之間因為法律糾紛,最後經訴訟所取得的遲延給付利息,常常會因為沒有扣繳憑單可作為申報依據,而漏未申報利息所得。
北區國稅局表示,這部分的所得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核定,除追補所漏稅額外,當漏報所得額達25萬元以上,或是依當事人申報戶稅率所換算之所漏稅額在1.5萬元以上,還會處以罰鍰。因此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均應將受領之各項所得自行申報。
來源:引自 108.6.1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