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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變獨資 須重辦登記

 

合夥性質的營利事業必須包含兩位以上合夥人存在,如果退夥到只剩一人,該營利事業就必須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以及清算申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剩下的經營者如果有意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營利事業,就應該再應另行申請設立登記。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常常接獲會計師事務所詢問,當合夥組織形式的營利事業要變更負責人,甚至是遇到原本的合夥人退夥等議題,國稅局認為這種情況應該要解散,並辦理註銷登記,同時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來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補充說明,依據《民法》相關規定,合夥組織的成立及存續都應該要有兩位以上合夥人,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是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最後合夥人只剩一位時,這個合夥組織便欠缺法定存續要件。

南區國稅局表示,如果合夥人之一有意要繼續以獨資組織方式經營,就應該要另行申請設立登記,原本的合夥組織一樣要註銷登記並清算申報;另外,如果只是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其合夥人數仍然有兩人以上時,就不會視為解散,當然也不需要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反過來說,如果獨資行號希望更變為合夥組織,這種情況又與上述狀況相反,高雄國稅局表示,幾個月前也接獲相關詢問,轄內有位獨資行號負責人希望作此更變,其實此種情形只要回到商業主管機關來認定,如果是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其變更營業登記,便不必分別辦理設立及註銷登記,也不用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來源:引自 108.6.2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