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 所得年度認定兩形式

房客代付款項 應列租金
2019-07-15
稅捐稽徵法免罰調查基準日 以發文日為準
2019-07-16
顯示全部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 所得年度認定兩形式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應稅交易所得歸屬年度可能依兩種形式認定,其一是根據該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日,其二則是根據款項實際交付日,若後者先於前者,以後者優先。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若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原則上應該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

但由於不動產的移轉日與款項實際交付日可能會有所不同,如果實際所有權尚未移轉登記給買受人以前,就已經實際交付款項,即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

來源:引自 108.7.1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