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免罰調查基準日 以發文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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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稅免罰認定 發文日為準

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人只要在未經檢舉、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予處罰,不過「調查基準日」如何認定,過去規定較不清楚。財政部發布最新認定原則指出,調查基準日以函查日也就是發文日為準,但若國稅局已掌握具體違章事證並公告,則以公告日為準。

財政部公告訂定稅捐稽徵法「進行調查之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讓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中的調查基準日以及調查程序,有更明確的認定標準。

官員表示,過去針對調查基準日的認定,法條上是「以函查、調卷、調閱相關資料或其他調查作為之日」為基準日,但實務上,有可能稽徵機關調閱資料後,卻沒有查獲不法,如果以調閱資料的時間點作為基準,恐會產生爭議,因此特別訂定認定原則,原則上以發文日為準。

以綜合所得稅來說,當國稅局審查發現納稅人有短漏報或未申報等情形,就要發函並載明具體查核範圍通知納稅人,要求限期提供資料接受調查,此時調查基準日就是發文函查日。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人在調查基準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就可以免罰;反之若是在調查基準日之後才補報繳,就無免罰適用。

來源:引自 108.7.1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