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營利事業在台灣承包工程或提供技術服務,可以申請依其境內營收的固定比例來列報所得額;但如果是專利、商標等無形資產的授權使用,其權利金收入不適用前述計算方式;若為同一合約中的價款收入,則必須在申請案中明列權利金與非權利金收入。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外國營利事業,如果在國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若成本費用難以分攤計算,可以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採成特定方式計算境內所得額,國際運輸業務依其境內營業收入10%計算,其餘業務則是依其境內營業收入之15%來計算。
台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遇到部分提供境內技術服務的申請案,由於雙方所簽訂之合約內容含有軟體等使用權授權事項,並訂定相關報酬屬權利金範疇,然而這筆營收並非屬於技術服務範疇,所以亦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台北國稅局表示,通常在授權使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或軟體等無形資產,會有授權權利金相關的約定,但由於此類授權不需提供勞務施作即可向使用者收取對價,其性質與技術服務不同。
至於可以提出申請的技術服務的範圍,則包括規劃、設計、安裝、檢測、維修、試車、諮詢、顧問、審核、監督、認證人員訓練等服務型態,需透過人員提供專業技能始得取得報酬,而非以既有權利授權即可收取對價。
台北國稅局表示,若外國營利事業想申請適用前述所得額計算方式,但是在合約內容涉有權利授權使用對價關係,應先行審視合約內容,將合約價款劃分為使用權利收入與非使用權利收入,排除權利金收入後,再就技術服務報酬收入提報申請適用。
來源:引自 108.7.1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