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獨資商號若有負責人變更的狀況,變更當期的營業稅,前後任負責人都應該各自辦理申報,其中原負責人要在變更日起15日內申報,新負責人則是依法在單數月15日時申報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一般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為次期(月)開始15日內,譬如5至6月期營業稅,申報期限即是7月15日,但是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時,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應於變更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填寫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並繳納應納稅額。
官員表示,前後任負責人已分屬不同權利主體,應各自負擔營業稅申報義務。
來源:引自 108.7.2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