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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申請變更 留意期限

今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在5月結束,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如要申請變更綜所稅納稅義務人主體,例如變更退稅對象為配偶,要記得在今年12月2日前申請。

此外若是原本採標準扣除額,希望改採列舉扣除額者,也要儘快提出,若是等到國稅局已核定應納稅額後,將無法要求變更適用。

台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夫妻之間,一旦選定由丈夫或妻子其中一方作為納稅人,另一方為配偶,可在結算申報結束次日起六個月內(12月1日前)申請變更,由於今年12月1日適逢周日,因此期限順延至12月2日。

來源:引自 108.7.2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