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期發布解釋令,更新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當中「遠洋漁船」的認定標準,放寬適用零稅率的遠洋漁船定義,國內營業人銷售貨物給持照遠洋漁船,或是提供修繕漁船勞務,都可享有營業稅零稅率優惠。
財政部表示,有關「遠洋漁船」之認定,原本參照漁業相關法規及漁業主管機關意見,以總噸數100噸以上為限,但近年航海儀器設備進步,總噸數20噸以上、未達100噸的漁船,也開始有能力赴國外作業,而《遠洋漁業條例》也於2017年1月20日上路,故重新核釋「遠洋漁船」認定標準及適用零稅率文件。
未來只要漁船取得主管機關的遠洋漁業作業許可,即符合營業稅法中「遠洋漁船」的認定標準,國內營業人銷售貨物給遠洋漁船業者,或是提供修繕勞務所開立的統一發票,應在備註欄上載明買受人的遠洋漁業許可證省號、中文船名與漁船統一編號,以及買受人的章戳,作為適用零稅率的證明文件。
來源:引自 108.7.3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