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轉手交易同一批貨物,在進、出貨過程分別都有義務留下憑證並申報,若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恐怕將一案遭到二罰。
以實際發生的例子來看,甲公司與乙公司都是應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甲公司在去年3月向乙公司購買了一批貨物,但是乙公司沒有開統一發票給甲公司,隨後同一個月份中,甲公司又將這批貨物轉手交易出去,且依然沒開立統一發票,國稅局因而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分別對甲公司開罰。
官員表示,在這個案子當中,甲公司主張都是同一批貨品,一事不能二罰,希望免除其中一項罰則,但是國稅局認為甲公司已經觸犯兩個行為,包括進貨時未取得進貨憑證,以及出貨時未提供統一發票,分別是兩種不同的違規行為,也不能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時,有義務要開立統一發票,並應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
來源:引自 108.8.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