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對於國稅局行政處分不滿,需要提起救濟時,要注意救濟方式分為兩種,若涉及稅額或滯報金的問題,這類屬於「核定稅捐處分」,依法訂有獨立的行政救濟程序;而其他類型的公文函,則是循一般管道提起訴願。
台北國稅局表示,根據稽徵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處分類型不同,常常會有民眾搞錯救濟方式,若收到的文件屬於「核定稅捐處分」,依循的法令是《稅捐稽徵法》第35條,通知書或繳款書上會載明救濟提起時限,像是核定稅額通知書、補徵稅額繳款書、罰鍰、怠報金、滯報金、滯納金、利息等,都是這類型比較常見的型態。
官員指出,核定稅捐類的行政救濟,不是直接走訴願的程序,而是要在繳納期限屆滿隔天起算30日內,按照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附上證明文件向原核定稅捐的單位申請復查。
來源:引自 108.8.1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