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員工超時加班而取得加班費,依法可以有條件免納所得稅,公司針對這筆薪資收入也可以免辦扣繳,然而若國稅局查核後發現,這筆加班費幾乎是按月固定給付的津貼,就會將認定為薪資的一部分,公司仍要依法辦理扣繳,否則可能面臨罰鍰。
官員表示,依據《勞動基準法》以及《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財政部1980年所作的函釋,薪資收入當中的加班費不超過單月46小時者,可以免納綜合所得稅;對於公司方面而言,加班費一樣能以費用列支,但不用辦理扣繳。
然而當年的函釋中另有但書規定,如果員工不論有無加班事實、不論加班時數多寡,公司一律按月定額給付,這種情況其實就要視為所得稅法中的「津貼」,屬於薪資的一環,無法適用免稅規定。
來源:引自 108.8.1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