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前兩年內 贈與家人現金…須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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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前兩年內 贈與家人現金…須報遺產稅

媳婦不是繼承人,但公公死亡前兩年贈與媳婦的現金,要併入遺產申報。被查到漏報,要依遺產稅應補稅額罰0.8倍,處罰很重。

一名老先生民國105年10月5日死亡,他104年贈與老太太現金1,000萬元、兒子和媳婦各200萬元。兒子在申報老先生遺產稅時,並沒有申報上述三筆現金,被台北國稅局查到,視為漏報。

台北國稅局官員指出,上述贈與,老先生並沒有申報贈與稅。夫妻間的贈與免贈與稅,但兒子和媳婦的贈與合計超過免稅額,要補課贈與稅。老先生已過世,會開單給受贈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要併入遺產申報。

官員指出,前述現金合計1,400萬元,要課遺產稅,受贈人繳的贈與稅,則可以自應納稅額中扣除。以當年遺贈稅率皆適用10%,遺產稅因而要多繳約122萬元;0.8倍的罰款估計要97萬多。

官員指出,國稅局會去查看老先生生前的存摺,從資金流程查核是否有生前現金贈與,現金贈與仍是查得到的。其次,生前贈與併入遺產申報不限於對配偶、子女的贈與,民法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都在內,包括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還有前述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

來源:引自 108.8.1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