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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廢止印花稅 財政部這麼說

長年以來外界對於課徵印花稅常存有疑義,為消除對納稅義務人交易過程的干擾,以促進經濟成長,因此研議廢止印花稅法。

我國印花稅屬100%地方稅,現行對「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4種憑證課徵印花稅。

財政部指出,103年度至107年度平均每年印花稅稅收112億元,占全國稅收實徵淨額0.51%。107年度6直轄市印花稅稅收為99億元,占該年度全國印花稅稅收82%。

為什麼要廢止印花稅?財政部表示,主要是考量印花稅常有課徵上的爭議、參酌歷次稅制改革建議及為消除納稅義務人交易過程的干擾,並降低交易成本,因此研議廢止印花稅法。

財政部解釋,一筆交易常同時構成不同稅目的課稅要件,包含買賣、承攬、讓受及分割不動產等,導致民眾對於印花稅與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有重複課稅之疑慮。

例如承攬契據是由立據人依契約金額繳納1‰印花稅,若營業人承攬交易屬銷售勞務性質,尚應就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5%營業稅,二稅課稅要件不同,也非必然同時課徵,但都是以同一交易的承攬金額計算稅額,導致民眾有重複課稅之感。

再者,印花稅的課徵項目是以憑證性質認定,但隨著經濟發展,商業交易涉及憑證種類及態樣繁多,容易造成徵納雙方對憑證性質認定歧見,例如訂貨單具承攬契據適用1‰稅率或買賣動產契據應納12元印花稅,常有認定爭執,造成外界時有廢止的建議。

財政部指出,74年制定新制營業稅時,將附隨營業發票課徵的印花稅納入營業稅課徵,並規劃長期將視稅收情況適時廢止印花稅;91年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印花稅及娛樂稅之檢討」報告,建議在調升營業稅稅率以彌補地方政府財源的原則下,廢除印花稅;98年行政院賦改會「綠色稅制之研究」報告,也建議綠色稅制改革將產生充裕稅收,藉此改良印花稅。

此外,立法委員曾於91年、94年及99年三度提案廢止印花稅。

財政部強調,為避免影響地方施政,依法將在兼顧財政餘裕及財政紀律情形下,配合法制作業時程,擬具廢止「印花稅法」說明,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若經立法院審議廢止印花稅法,將由中央編列預算補足地方減少的稅收。

來源:引自 108.8.1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