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不同意出售共有地 房地合一稅率差距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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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不同意出售共有地 房地合一稅率差距45%、20%

同一筆土地有三個所有人,其中兩個人同意出售,一人不同意,最終還是賣了,不同意售出的人也分到錢。但是同意和不同意所適用的房地合一稅率差很多,台北國稅局核定一個個案,同意者適用45%稅率,不同意者適用20%的稅率,官員說:「因為不同意的人屬於財政部公告的第六大非自願因素。」

台北國稅局官員說,這個案子應申報房地合一稅而沒有申報,三個人都被補稅罰款。同意出售的兩個人本稅合計200多萬元,罰款要繳100多萬;不同意者(化名小林)本稅60多萬,罰款30多萬。

官員說,未申報房地合一稅,稅法規定,應處三倍以下罰款。依財政部訂定的裁罰表,實際處分是一倍罰款,但對於初次申報者從輕,體念房地合一稅是新法,納稅人可能不熟悉,對以前沒申報過房地合一稅者,只罰0.5倍。本案罰0.5倍。

這個案子申請復查,小林主張,他並不是故意不申報,是其他共有人未經他的同意即出售該筆土地,要求免罰。台北國稅局駁回,官員說,小林雖然不同意出售,但結果是出售了,小林也知道不動產賣了,也分到錢。房地合一稅課稅關心有沒有所得,同不同意不是課不課稅的依據。

該筆土地是2017年3月27日買進,同年售出,8月31日辦妥買賣移轉過戶。由於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房地合一稅適用稅率是45%。問題是,國稅局如何判定納稅人不同意出售,符合非自願性因素,讓小林適用20%的稅率?

官員指出,在地政單位過戶時,小林做了個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註記,這個註記讓其得以主張屬非自願出售。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屬於共同的土地,只要持有者一半以上同意、同意者的持分也過半,就可以賣掉該筆土地。這個案子同意出售者有兩個人,這兩個人的持分也過半,即便小林一人不同意,另兩人仍可合法出售該筆土地。

房地合一稅中非自願因素的第六項指「個人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致須交易其應有部分者。」

只是依房地合一稅申報規定,必須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以小林的個案,必須在即106年9月30日前申報,因為沒有在限期內申報,視為未申報,於是吃了罰單。

來源:引自 108.8.1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