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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藥投資抵減 注意四要件

生技公司或其股東依據《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經濟部審定後會發出審定函。不過審定函不等於「免死金牌」,公司在審定函有效期間,仍需符合四大資格要件,否則經濟部可撤銷或廢止審定函,原享有的租稅優惠也會被稽徵機關追繳,並加計利息。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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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資格要件包括,第一,生技新藥研發不得全程在國外進行;第二,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達5%以上,或占實收資本額10%以上;第三,聘僱大學以上學歷專職研發人員至少五人;第四,最近三年未有重大違反環保、勞工、食安相關法律。

生技產業是政府大力支持5+2產業的一環,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向經濟部申請審定為生技新藥公司,可在研發及人才培訓支出的35%限度內,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公司記名股東等也可在取得該股票價款20%限度內抵減營所稅。

不過,在經濟部審定函有效期間內,生技新藥公司如有不符合資格要件,經濟部可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再行確認後,撤銷或廢止該審定函,原享有的租稅優惠將予追繳。

台北國稅局表示,取得經濟部審定函的生技新藥公司,如經查核發現其申請時或在該審定函有效期間內,有不符合前述四大要件,而遭撤銷審定函的話,其已抵減稅額,或自不符合年度起抵減稅額,應由稽徵機關追繳。

除追繳稅款外,同時也要自各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起,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國稅局呼籲,如果公司今年度希望適用生技新藥發展條例的相關投資抵減,即使仍在經濟部審定函有效期間內,仍要記得檢視是否符合前述各項要件,以免影響租稅優惠適用。

來源:引自 108.8.1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