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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企併法修法 四大方向

陳泰明

KKR併購榮化一案,引發逐出股東及收購價格的爭議,隨著小股東行動主義、保護主義盛行,各界也對股東權益高度關注。

針對現行的《企業併購法》,在股東權益部分,未來可能會有四個方向的調整,包括股東資訊知情權、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董事跟股東利益迴避問題和上市櫃公司被併購下市的門檻。

股東資訊知情權是指公司應該告訴股東哪些資訊,或什麼樣的內容是股東可以向公司要求查閱的。

依照目前的規範,有二大必須揭露的資訊,包括附在股東會通知書上面的「併購合約」,以及「獨立專家的合理性意見書」,也就是由獨立專家再次判斷買賣雙方協商好的價格、換股比例,是否合理恰當。

不過,關於併購還有很多資訊是相當不透明的,股東可能會想知道公司為什麼要接受這個併購案,留下來的大股東後續是不是有其他考量,買方對公司未來的經營想法又是什麼。

究竟公司資訊應該揭露到什麼程度,以及揭露資訊的時間點為何。這部分建議可以參考《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訂定基本條件。以公司治理的層級要求公司說明併購計畫,併購的原因、目的、或未來三五年的營運計畫並載明資金來源等。

企業併購法對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的規範是,決定提出異議後,就不得參與併購案的投票,若決定參與投票後,不論結果為何,也不得再提異議。未來修法若改成,股東不論有沒有事先提異議,都可以參與投票,投完票了也可提異議,可能吸引很多人參與投票投反對,造成併購案推行不易。

現行法律不希望股東投機,才會將其分流,但換個角度,在併購案還沒實現時,股東針對併購案本就應有投票的權利,股東當然可以投票表達同意或反對的立場,政策不應該先把門堵住,也應顧及股東權益的保障,兩面權衡。

在董事跟股東利益迴避問題,最常見的是先購後併的併購模式。假設買方公司先買了目標公司的51%股份,成為多數股東,且指派其董事同時身兼買賣方公司的董事,將來在併購談判時,誰來照顧49%股東的權益,如果因此排除大股東,那又成了少數決定多數。

這部分應該透過委任第三方,與併購案沒有利益衝突的單位組織來協調,至少在程序上做到了適當的迴避,否則併購案落入買家一手操作,確實難以保障弱勢小股東的權益。

至於,上市櫃公司被併購下市的門檻,目前是全體股數的三分之二同意才能通過,已經遠高於一般二分之一出席、三分之二同意的門檻,門檻已高。

對公司而言,上市上櫃有很多法遵成本,還要定期受到各方檢驗,公司對於下市的考量很多重,也可能希望內部整頓重新包裝後再上市等,但也有人認為應再提高下市門檻,保障小股東繼續持有股票的權益。

下市的門檻僅適用未上市公司併購上市公司,大部分多為跨國併購案,外國企業可能在美國有掛牌,在台灣設立分公司。若再提高下市櫃門檻,則很可能會成為跨國併購的障礙。

(本文由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陳泰明口述)

來源:引自 108.9.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