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為子女投保,常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國稅局表示,如父母死亡時,這筆保單應以要保人父母死亡日的保單價值,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據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
實務上,父母常會為兒女規劃保單,並常是由父母擔任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此時所投保的人壽保險,在父母死亡時,由於保單尚未到期,其保單價值歸屬要保人所有,也算是遺產的一部分,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至於保單價值如何計算?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以及贈與稅法規定,遺贈財產價值計算,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價值為準。
國稅局舉例,老劉在2018年4月間死亡,而他生前曾在2014年7月間,向某保險公司簽約購買一張人壽保單,並以自己為要保人,兒子小劉為被保險人,結果在申報遺產稅時,小劉漏掉這筆保單未申報。
國稅局查核發現,老劉死亡時這筆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為2,000萬元,最後核定繼承人短漏報遺產2,000萬元,除了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兩倍以下罰鍰。
除了遺產稅之外,國稅局也提醒,如果要保人將保單無償移轉給他人,涉及贈與情況,也要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例如父母原為保單要保人及受益人,隨後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將要保人及受益人變更為子女,等於將保險利益贈與子女,依規定必須依保險契約變更日的保單價值,申報贈與稅。
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保險做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稅務規劃時,要特別留意遺贈稅法相關規定,並如實申報,以免挨罰。
納稅義務人也要特別注意,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記得詳加確認以被繼承人為要保人的所有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稅申報。
來源:引自 108.9.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