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給付各種所得給非居住者員工,或是付款給在台灣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境外電商,都要記得在給付日起十日內繳納扣繳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一般而言公司給付所得給境內居住者員工時,應在給付日的下個月10日前,繳納扣繳稅款,並在下一年的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但如果給付對象為「非居住者」或是境外電商,規定就有所不同。
國稅局表示,曾查獲甲公司在2018年12月5日給付所得給非居住者員工A先生,甲公司誤以為可等到隔年1月31日前再申報扣繳憑單即可,因此直到2019年1月19日才辦理申報,結果被國稅局處以罰鍰。
國稅局指出,給付非居住者員工所得,應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扣繳稅款,且繳清稅款及辦理申報期限,都是在給付日起十日內須完成。
也就是說,以前述案例來看,甲公司既然在2018年12月5日給付所得給非居住者員工,就必須在2018年12月14日前繳清扣稅並申報,而非以2019年1月底為申報期限。
依稅法規定,「居住者」是指在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或是雖無住所,但同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滿183天,都可具居住者身分,否則就是稅法上的「非居住者」。而居住者與否也會影響課稅規定。
此外若是公司給付勞務報酬給境外電商,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也是由境內公司在給付時扣繳,並辦理憑單申報,報、繳期限同樣也是給付日起十日內。舉例而言,例如乙公司安排員工出差,於訂房網站Agoda訂房,付房費時就要先扣除境外電商營所稅,並在十日內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國稅局呼籲,公司給付各種所得給非居住者員工或境外電商時,應留意與支付國內個人與企業時的不同,以免超過申報或扣繳稅款期限,而遭到國稅局處罰。
來源:引自 108.9.1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