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應付而未付的帳款、費用等各項債務,到了超過請求權時效仍未給付時,在此情況下,公司記得要在請求權消滅年度,將這筆「該還錢卻沒還」的債務,轉列為其他收入並課稅。
民法中的請求權有「消滅時效」的設計,主要是希望權利人積極捍衛自身權益,若超過請求權時效,這筆債務將無從追討。常見的請求權時效依情況而不同,例如像買賣貨物,或是旅店、餐廳的住宿費、飲食費等,請求權時效都是兩年;若是租賃、借貸利息等,消滅時效為五年。
國稅局表示,如果有特殊情況,導致帳載債務已逾時效,但實際上仍在時效內時,公司可提出證明,若稽徵機關查證屬實,可免列為其他收入。
來源:引自 108.9.1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