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昨(19)日表示,企業若帳冊不幸遺失或毀損,被查帳時有兩種補救方式,一種由國稅局參考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另一種則是主張帳冊遭到不可抗力因素而毀損,可以依前三年度核定純益率平均來計算所得,作為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據。
最近台北發生一起爭議案件,甲公司申報2016年營所稅時,國稅局發函要求提示帳冊,但甲公司遲遲無法提出,國稅局因而依《所得稅法》第83條及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甲公司當年度所得額。
官員表示,甲公司不滿國稅局做法並申請復查,公司主張帳簿被前負責人蓄意占有,已向法院提出上訴,屬不可抗力因素,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條,按前三年度核定純益率的平均數核定所得額,但這項復查仍遭國稅局駁回。
官員表示,營利事業自行記帳申報,通常都會較為節稅與划算,若是帳冊真的不幸遺失,原則上都要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只有遭遇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情況時,才可作為「不可抗力因素」,選擇用前三年度核定純益率平均來計算所得。
營利事業的帳簿及會計憑證,有義務分別保存至少十年及五年,供國稅局後續查帳使用,原則上要是營利事業無法提供帳冊,國稅局就會依每年公布的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當年度所得額。
要是公司帳簿真的因為不可抗力的災害而消滅,要報請國稅局核准,另設新帳作為當年度帳簿、依據原始憑證重行記載並接受查帳;要是連原始憑證都毀損或遺失,國稅局可以直接依據該事業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的平均數,核定帳冊滅失期間的所得。
官員表示,採前三年度純益率平均計算所得未必划算,不幸因不可抗力因素而遺失帳冊的業者,可以比較純益平均及同業利潤標準,選擇較優惠計算方式適用。
來源:引自 108.9.1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