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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吃免開發票 有5衡量標準

開小店做生意,該不該開發票是個惱人的問題,其實法令有規定,只要是開店販賣小吃類的產品,因為是大眾普遍需要的消費,因此多半可以免開發票。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原則上商家開店都應該開立統一發票,不過營業額較低,或是營業性質特殊的商家,則可以製作普通收據即可,不用開立統一發票。

開發票與不開發票,最主要的差別在於怎麼繳稅,官員指出,原則上只要有一定規模的營業人,除非經營行業特殊,否則都有義務依據營業額,繳納5%營業稅並開立發票,同時發票對老闆而言,也是讓帳務明確、管理進銷方便的好工具。

聯合晚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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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小吃店可免開

難道只是做點小生意就也要繳5%營業稅嗎?其實法令另有規定,針對營業規模較小、交易零星、月營業額未達20萬元的小商家,政府會認定屬於「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可以免用統一發票,由國稅局查定營業額並課稅,只要負擔1%營業稅即可,官員表示,所謂的性質特殊,其實就是販賣餐飲、小吃等大眾普遍需要的消費品,依據《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規定,像是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或是販賣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小吃的店家,即便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也可以免開統一發票,繼續透過查定稅額的方式繳納營業稅。

網路銷售就須發票

針對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的小吃店等,雖然仍可以繼續透過查定稅額的方式繳納營業稅,官員指出,只要店家滿足五種條件之一,國稅局就會要求改開發票,首先是屬於連鎖或加盟業者;第二是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第三種是透過網路銷售;第四種是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第五種是依據實際營業狀況、店家商譽或其他情形,國稅局認定具有開發票能力的店家。

但是小老闆們必須注意,官員指出,國稅局查定營業額,主要是根據店面外觀、規模、營業項目等因素來估算營業額,但現在很多小規模營業人也開始多角化經營,譬如說店家要是賣小吃又兼賣雜貨,國稅局看到經營業務增加,就很可能會查定更高的銷售額,若有這種情況,建議業者主動變更營業項目登記。

來源:引自 108.9.2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