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塔颱風侵襲北台灣,台北國稅局與台北市稅捐處提醒,若民眾因颱風造成損失,綜所稅、營所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等各類稅目,都設有天災損失申報節稅機制,呼籲受災民眾與企業把握時效辦理。
台北國稅局表示,受到米塔颱風災害損失的民眾或營利事業,需要於期限內報請所在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核發災害損失證明。其中有關綜合所得稅部分,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個人損失金額在新台幣15萬元以下,可以書面審核即可,免進行實地勘查;隔年申報綜所稅時,可以列舉為災害損失扣除額,但要減掉保險賠償、救助金等金額。
營所稅部分,營利事業報備災害損失,除提出申請書外,還要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報備損失金額在500萬元以下可以只採書面審核;若是未依規定報備勘查,但還是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損失屬實,只要是未受保險賠償的部分,也能可核實認定。
使用牌照稅部分,北市稅處也提醒,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如因災害受損不堪使用,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報廢登記之前一日為止。若是受損後修復的情況,可在災害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里長或警察機關出具的災害證明、修車廠開立的發票或收據,申請修復期間減免使用牌照稅。
房屋若遭受水災,也可以實際淹水日為準,每30日停徵一個月房屋稅,不足30日以30日計算;要是豪大雨或土石流衝擊,可於災害發生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也可免徵房屋稅,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房屋稅減半徵收。
來源:引自 108.10.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