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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投入綠電 享優稅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指出,為鼓勵台灣綠電產業發展,政府目前推行的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讓綠電投資享有優惠稅率;其次,應注意銷售再生能源憑證的稅務問題,包括所得稅及營業稅的稅率。

由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協辦、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及外貿協會共同主辦的「綠電交易之商機與挑戰」研討會日前召開,資誠營運長吳郁隆表示,全球綠電需求逐漸增加,越來越多企業承諾達成100%使用綠電的目標。在台灣,隨著《電業法》及《再生能源條例》修正後,企業除了直接向業者購買綠電,也能透過綠電憑證來購買再生能源。

資誠再生能源服務主持會計師蔡亦臺表示,境外資金回台法令上路,利用境外資金專法投資綠電,相關資金可以直接享有二種租稅優惠。

第一是實質投資再生能源產業的做法,不論採直接或間接投資方式,回台資金均可享4%或5%的優惠稅率。

第二是透過信託或證券全權委託方式,投資再生能源產業的有價證券、期貨、選擇權等金融商品,回台資金也可以適用稅率為8%或10%優惠稅率,不過就會受到較多限制,單一公司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國內有價證券投資金額20%,且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採特定金錢信託,條件限制又有更嚴格。

蔡亦臺表指出,再生能源業者銷售再生能源憑證,也需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營業稅稅率為5%,所得稅則有二種,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最高為40%,營利事業所得稅最高為20%。

來源:引自 108.10.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