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了避免重複課稅,總部設在台灣的跨國企業,境外所得若在國外已繳稅,申報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在限額內扣抵。但是有兩個前提,一是納稅人須檢附所得來源國提供的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二是扣抵數不得超過加計國外所得後,依國內適用營所稅率計算所增加的應納稅額。
北區國稅局表示,總機構設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中,來自境外的所得部分,若已在所得來源國繳納所得稅,可在限額內扣抵。
國稅局提出兩大提醒。首先,納稅義務人必須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所提供的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以供核認;其次,在計算扣抵數時,不得超過加計國外所得後,依國內適用營所稅率計算所增加的應納稅額。
舉例而言,國稅局查核甲公司2017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公司列報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可扣抵稅額50萬元,並提供境外合法納稅憑證,不過國稅局卻發現該公司計算有誤。
據悉,甲公司共申報境外技術服務收入500萬元,並已列報相關人事成本費用320萬元,因此國外所得額僅180萬元,以國內當年營所稅稅率17%計算,可扣抵限額僅30.6萬元,甲公司卻申報扣抵50萬元,最後國稅局將多報的近20萬元剔除,依法補稅。
此外國稅局表示,若所得來源為中國大陸,雖不屬於海外所得,但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在大陸已繳納稅款,也可扣抵在台稅額,可扣抵金額上限之算法,也與前述海外所得算法相同。
國稅局表示,企業若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時,也要記得檢附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才可在應納稅額中扣抵。
來源:引自 108.10.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