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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股票抵繳 須檢附證明

去年《公司法》修法放寬非公開發行公司可發行「無實體股票」,配合這項修法,財政部修正相關規定,遺贈稅案件中,在辦理財產審查及抵繳時,若所遺贈財產為無實體股票,必須檢附證券集中保管帳簿餘額證明。

公司法大規模翻修,並於去年11月正式上路,其中公司法第161-2條,考量到有價證券無實體化已是國際趨勢,因此將可免印製股票的公司由公開發行公司擴大到非公發公司。

財部近日修正「債權股份出資額骨董藝術品等審查及抵繳注意事項」,重點在配合公司法修法,將股份抵繳遺產稅應檢附文件訂定清楚,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官員表示,注意事項中新增未印製股票者,須檢附證券集中保管帳簿餘額證明。

至於發行股票公司若已印製股票,則是依現行規定檢附股票影本,並參照公司法規定辦理。

此外官員表示,在辦理股份抵繳遺產稅時,若是未發行股票公司,則須檢附股份餘額證明;若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依公司法第157條規定發行的特別股,則須檢附公司章程,確認特別股無轉讓限制。

來源:引自 108.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