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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機械、5G投抵 三個注意

立法院今年6月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納入智慧機械及5G投資抵減。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出三大提醒,第一,併用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稅基減除,省稅效果可達投資金額10%;第二,兩抵減方式擇定後不得變更;第三,設備三年內不得移轉或作他用。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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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鼓勵企業投資智慧機械及5G,經濟部增訂產創條例第10條之1,納入投資智慧機械、5G設備年限分別為三年、四年的短期投資抵減優惠措施,當年度支出金額達新台幣100萬元至10億元以下者,可在應納營所稅額30%內享抵減優惠。

而抵減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當年度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稅額;第二種是當年度支出金額3%,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稅額。

資誠表示,經濟部近日已發布投資智慧機械及5G系統抵減辦法,有意適用這項投資抵減的企業要注意相關時程,且購置的智慧機械必須是全新的,包括購買價款、運費、保險費及自行製造的生產成本,都可視為支出項目。

資誠提出三大提醒。首先,智慧機械及5G投資抵減可與「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稅基減除」併用。若以支出金額5%抵減稅額,再併用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免加徵5%營所稅,合計等於可達投資金額10%的省稅效果。

不過,若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者,就不得重複適用,例如《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中的租稅優惠就無法併用。

其次,資誠提醒,申請投抵一年僅限一次,必須在隔年的1月1日到5月31日間申辦,且兩種抵減方式一旦選定後就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為限。

第三,資誠表示,設備安裝地點必須在公司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除非因行業特性需安裝在特定處所。若在購置三年內轉借、出租、報廢等或變更使用目的者,就要補繳已抵減的所得稅款並加計利息。

來源:引自 108.10.2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