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漏報所得稅 依形態訂定三種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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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漏報所得稅 依形態訂定三種罰則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漏報所得稅,依據漏報狀況與應納稅額不同,罰則分成三種,包括主動及未主動申報但有漏稅者,將依漏稅情況處以最高二至三倍不等處罰,金額無上限;至於漏報年度已經虧損或享租稅優惠,原本不用繳稅的個案也有最高9萬元的行為罰。

官員表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的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的營所稅稅率計算金額,如果是已申報但短漏報的案件,會處以二倍以下罰鍰;至於應申報而未申報案件,就要依所漏稅額處以三倍以下罰鍰。

來源:引自 108.11.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