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規畫獎學金,發放給員工子女,這筆獎學金支出可以列為其他費用,用以減免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如果是客戶或股東子女,就不能享列費權利。
官員指出,有關公司設立獎學金能否節稅,過去財政部作出數項解釋,在1987年函釋當中正式定調,如果獎學金發放時有規範一定標準,包括學生在校學業及操行成績等條件,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8款規定免稅,公司可以「其他費用」列支。
官員表示,企業列報費用抵稅,國稅局原則上只會承認經營本業,以及經營附屬業務的部分,相關費用及損失才可以列費,如果是發放給員工子女的獎學金,可視為本業及附屬業務的一環,但如果是其他不特定的學生,就不一定適用。
官員表示,如果是公司客戶或股東子女,就不屬於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也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來源:引自 108.11.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