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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訂價 合約明訂交易條件

安侯建業稅務部執行副總丁傳倫昨(12)日表示,最新移轉訂價規定明年將上路,提醒跨國企業從1月起,在訂定合約時要留意須明訂「交易條件、所有影響訂價因素」等二大法定要件,才能順利適用財政部新函釋所開的大門。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日舉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新規定」研討會,丁傳倫指出,在全球化營運模式之趨勢下,跨國企業常依據旗下各成員所執行的功能及承擔風險,建置相關計價模式,但實務上常因未預期的市場因素,導致必須調整移轉訂價策略,以降低集團重複課稅風險。

跨國集團為了降低經貿環境衝擊,經常透過調整商品交易訂價,將利潤分配到獲利較低的他國子公司,稱為移轉訂價。

丁傳倫表示,財政部在11月15日頒布最新一次性移轉定價調整函釋,明確訂定四大要件,首先要事先於合約載明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訂價策略的因素;第二是要將調整後價款計入財務會計帳載;第三是其他交易參與人應同時調整帳目;第四是相關價格必須完成繳納稅捐。

丁傳倫認為,跨國企業多半會訂定集團成員的利潤率目標,這部分會有合約明載,但是僅僅如此,恐怕無法符合新函釋的要件,明年1月開始,企業進行集團內交易時,就要記得於合約載明交易條件,以及設定可能影響訂價的所有因素,才有機會適用新函釋所開的大門。

丁傳倫表示,在11月15日最新函釋發布以前,過去十多年間,實務上可以進行移轉訂價調整的案例很少,譬如以往國稅局查核時,即便是市場波動影響利潤,也曾聽過對方認為市場可以預測,除非是遇到天災、戰亂等不可抗力因素,否則都不予認定價格調整。

新發布的函釋可說是大幅放寬,但仍要小心相關要件的適用。

來源:引自 108.12.1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