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贈旁系公設保留地 不符免贈與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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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贈旁系公設保留地 不符免贈與稅規定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子女可免徵贈與稅,不過若贈與兄弟姊妹,由於屬旁系血親,將無法適用免稅,仍要依規定就其超過免稅額部分,在期限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昨(17)日表示,近期有接獲民眾詢問,將公設保留地贈與家人的相關課稅問題,特別提醒納稅人,贈與兄弟姐妹和贈與直系血親所適用的徵免贈與稅規定不同。

國稅局指出,《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可免徵贈與稅,據《民法》規定,直系血親包括子女、孫子女、父母或祖父母等,然而兄弟姐妹屬於旁系血親,贈與兄弟姊妹公設保留地,無法免徵贈與稅。

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現行規定為220萬元,應在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來源:引自 110.11.1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