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徵才薪資未達4萬 禁寫面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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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徵才薪資未達4萬 禁寫面議

徵才網站及相關訊息上,常見「薪資面議」等字眼,令不少民眾向北市勞動局陳情,揭露不夠透明。各企業要注意了,徵才薪資未達4萬元,禁止寫「薪資面議」,違者將依《就業服務法》最高可罰30萬元。

2018年《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過後,就明文規定如果職缺薪資未達4萬元,企業必須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民眾薪資範圍,否則可罰6萬至30萬元罰鍰。

在徵才訊息上常見的薪資不透明現象,像是沒填寫薪資待遇、刊登面議,但實際面試時發現薪資未達4萬元、薪資範圍過大(3萬至7萬元),或者面試時才說是底薪加獎金才有4萬元以上,這些狀況都很容易造成民眾誤解而衍生不必要的爭議。

為避免爭議,薪資揭露方式可依據「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進行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的方式,區間呈現者以不超過5,000元為宜,以免區間過大。

為促進薪資資訊透明化,雇主應依規定揭露薪資資訊,且宜參照已僱用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員工的經常性薪資,以訂定合理的薪資範圍,也可參考勞動部建置的「職類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系統」或「薪資行情及大專生就業導航查詢系統」查詢各職務類別的薪資行情,可有效提高求職求才媒合。

另外,為保障勞工權益,如移工有為雇主提供勞務的事實,雇主應按勞動契約給付薪資,不得擅自扣留,否則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第67條第1項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外國人工資,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的薪資明細表,記載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工資給付方式等。

同條文第4項也規定,第一項工資,除外國人應負擔的項目及金額外,雇主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若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一份。

而依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11年7月11日勞職管字第1000502517號函釋,外籍勞工於行蹤不明前如有為雇主提供勞務的事實,雇主應按勞動契約約定給付薪資,如外籍勞工日後發生行蹤不明的情事並經查獲者,雇主也應返還勞工應領取的薪資,不得扣留其薪資作為違約金。

工資是勞工工作的報酬,為保障勞工權益,依法不得擅自扣留移工的薪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法者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第67條第1項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若移工不當個人行為造成雇主或被看護人身體、人格、財產等權益受有損害,雇主應循法律途徑提起訴訟,避免擅自扣留移工薪資,後續遭受巨額罰鍰。若移工不當個人行為造成雇主或被看護人身體、人格、財產等權益受有損害,雇主應循法律途徑提起訴訟,避免擅自扣留移工薪資,後續遭受巨額罰鍰。

(本文由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口述,記者楊文琪採訪整理)

來源:引自 110.11.2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