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國人受疫情影響,短時間內難以返台導致戶籍遭遷出,影響稅務「居住者」身分改變。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有這類情形者,申報綜所稅時,可先沿用以往年度作法,或提出申請做個案認定,國稅局將從寬處理。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天邀請財政部、勞動部等單位,一同參與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記者會,說明國人因疫情無法返台所涉及的稅務、健保及國民年金等權益。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樓美鐘表示,近期各國政府因應COVID-19疫情紛紛採行邊境管制、限制旅行或強制檢疫等措施,企業也配合要求員工採居家或異地辦公,可能影響到國人在境內的居住天數,進而造成稅務上的「居住者」身分的轉變。
樓美鐘說明,稅法上將納稅人分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兩種身分,申報、繳納所得稅方式都不同,而稅務身份判定,標準與個人在台灣境內天數或戶籍有關。
個人若在台灣設有戶籍,於一課稅年度內居住滿31天,或是境內居住1天以上、未滿31天,但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境內,就屬於「居住者」,未設有戶籍者,但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居留滿183天也視為「居住者」課稅;反之就屬於「非居住者」。
樓美鐘表示,如果民眾受疫情影響,導致在台居住天數改變或戶籍遷出,影響「居住者」身分改變,申報綜所稅時,可按以前年度申報方式先行申報,等到稽徵機關提出查核需要時,再就個案情形提供相關事證來協助認定,或是提出申請,就個案事實來認定身分,國稅局將從寬處理。
另一方面,對國人如果受到疫情影響,無法回國導致戶籍遷出,是否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條件。
樓美鐘說明,假設民眾已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優惠稅率,即使戶籍遷出,當年仍可繼續適用,隔年若想要續享自用優惠,只要在隔年9月22日前,將配偶及直系親屬的戶籍遷入,並重新申請即可,權益便不受影響。
來源:引自 110.12.01 經濟日報